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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执行不能”是指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,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,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,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,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。
为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执行工作,理性对待“执行不能”,近日,名山区人民法院发布“执行不能”典型案件,诠释“执行不能”与“执行难”的区别,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,营造尊重生效判决、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。
2021年10月26日5时55分,晏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从名山茅河往黑竹方向行驶至318国道2623公里10米处时,与步行的李某某发生剐蹭,造成李某某受伤。经认定,由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。经法院审理,本案生效民事判决晏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93607.42元。因晏某某未履行上述赔付义务,李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在执行过程中,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、财产报告令,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。同时,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,查询晏某某的银行账户、车辆、不动产等财产情况,均未查询到晏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且晏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也未购买保险。
为进一步核查被执行人晏某某的财产情况,执行法官前往晏某某住所进行实地调查。调查结果显示,晏某某现年59岁,患有疾病,长期靠药物维持,劳动能力较弱,靠务农勉强维持生计。
执行法官将案件执行情况、财产调查措施、被执行人财产情况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,李某某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理解,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同时,经了解,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致残,丧失部分劳动能力,加之其丈夫身患多种疾病,家庭条件十分困难。考虑到李某某的困境,执行法官遂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3万元,尽最大努力缓解申请执行人困难,让其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。
司法救助是司法机关对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经济救助的制度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法院穷尽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,但经调查,确认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,被执行人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,属于典型的“执行不能”案件。本案又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涉民生案件,作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申请执行人,家庭生活困难。名山区法院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,坚持文明执行和善意执行理念,结合申请执行人的实际情况,用足用活执行措施,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依法依规帮助当事人解决急迫的生活困难,用司法温情实现了对“执行不能”的补位。
任瑶雯
本报记者李晓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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